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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医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广州医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医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48263号“医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广州医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医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48263号“医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2296382号“医博网 MA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35011号“医博汇 TOMED.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261379号“医博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科学研究以外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948263号“医博”商标:

申请/注册号:59948263 商标申请日期:2021-10-20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医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科学研究(4209)、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4220)、软件即服务(SaaS)(4220)、云计算(4220)、计算机软件的更新和维护(4220)、计算机编程(4220)、信息技术咨询服务(4220)、计算机系统设计(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4220)、平台即服务(PaaS)(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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