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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沃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沃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2815号“沃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9···

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沃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2815号“沃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9148号“沃美 WOM及图”商标、第9087649号“沃美连锁”商标、第24572051号“沃美高科”商标、第33463295号“沃美酒店 WOMHOTEL WM及图”商标、第15786143号“美沃在线”商标、第10481973号“沃美特”商标、第38035503号“沃尔美”商标、第19577037号“沃美优品 OMEI SO及图”商标、第60407670号“美沃舒适家”商标、第13530860号“美沃通讯 MWOOO.COM”商标、第58631046号“沃美国际”商标、第39447484号“沃斯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二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人员招收;自动售货机出租;替他人推销;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552815号“沃美”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电视广告; 广告材料起草; 商业信息代理; 编写商业盈利能力研究报告; 定向市场营销; 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商业审计; 自动售货机出租; 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类似群 3501;3502;3503;3504;3506;3507;3508;3509;

申请/注册号 62552815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11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研发楼三期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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