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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洁鞋业有限公司第3714182号“PAJARO”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7
帕洁鞋业有限公司第3714182号“PAJARO”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3714182号“PAJAR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395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我局决···

帕洁鞋业有限公司第3714182号“PAJARO”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3714182号“PAJAR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3395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进行质证,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根本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加工委托书》、“浙江芙蓉印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2、《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3、产品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为无效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法国啄木鸟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06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5年9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20年11月27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25类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皮鞋、鞋子等商品,并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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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714182号“PAJARO”商标:申请/注册号:3714182申请日期:2003-09-12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帽商标申请人: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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