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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35492号“SYNCRO EY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61835492号“SYNCRO EY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5492号“SYNCRO E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675433···

第61835492号“SYNCRO EY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5492号“SYNCRO E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6675433号“eyetv”商标、第21610630号“SYNPRO”商标、第61405421号“E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状态尚未确定,且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eye”词典释义、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英文“eye”、“SYNCRO”,已构成近似标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虽出具了《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分接近,商标共存文件仍无法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我局对上述文件不予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835492号“SYNCRO EYE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号:61835492,申请日期:2021-12-30,国际分类:第07类-机械设备,商标申请人:铃木株式会社;SUZUKIMOTOR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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