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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2773号“数字教材云平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63202773号“数字教材云平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2773号“数字教材云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创新型教···

第63202773号“数字教材云平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2773号“数字教材云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创新型教育科技公司,旗下核心品牌为“中教云”。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在实际使用中具有良好的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进一步取得了显著性,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材料、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数字教材云平台”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202773号“数字教材云平台”商标:申请/注册号:63202773,申请日期:2022-03-11,国际分类: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申请人:中教云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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