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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乐优品酒业有限公司“赛乐优品 CELLAR PREM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06
北京赛乐优品酒业有限公司“赛乐优品 CELLAR PREM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72493号“赛乐优品 CELLAR PREM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

北京赛乐优品酒业有限公司“赛乐优品 CELLAR PREM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72493号“赛乐优品 CELLAR PREM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24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65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16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8110966号“丝呈美业管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72493号“赛乐优品 CELLAR PREMIUM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7249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赛乐优品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会计(3507)、复印服务(3506)、替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服务(3503)、市场营销(3503)、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进出口代理(3503)、人员招收(3504)、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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