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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达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普特 DA PT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
深圳市达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普特 DA PT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黄山文广知识产权】凭借全球化视野和本土化服务优势,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申报、监测、维护以及交易服务,积极助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深圳市达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普特 DA PT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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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4895674号“达普特 DA P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4185648号“特普达 TEPU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明确,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72510号“好好 DAP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如第11048336号“CHAMNY及图”商标与第10593404号“夏玫妮 CHAMAYNY”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达普特 DA PTER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好好 DAPPER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895674号“达普特 DA PTE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9567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0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深圳市达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汽车灯(1101)、日光灯管(1101)、路灯(1101)、顶灯(1101)、安全灯(1101)、探照灯(1101)、电灯(1101)、灯(1101)、照明用发光管(1101)、灯罩(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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