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24
《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进一步集聚高端研发资源,更好地实现科技和产业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局起草制定了《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2016年,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以下简称《措施》),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新型研发机构,并持续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根据该措施,结合苏州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市科技局起草《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主要有学习调研、研究讨论、征求意见等阶段。通过书面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先后前往中科院电子学研究所苏州研究院、中科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苏州研究院、西门子中国研究院(苏州)、培东团队、蒙那什过程工程模拟与优化研究所、纳米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医疗器械技术产业创新中心、苏大维格、吴中先进智能制造研究院、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等单位开展调研、了解现状,归纳提炼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途径。综合全市科技部门、相关机构企业代表等意见,最终形成《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经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4条。主要内容有:
(一)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范围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界定。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含义:在我市注册的,以多种主体投资、多样化模式组建、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的独立法人组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并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创业孵化、投融资等科技服务活动,注重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发展模式、协同创新等方面大力探索创新,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服务于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培育、人才集聚。
(二)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原则,进一步突出市场化。按照“民办公助、市场运作、开放协同”原则,鼓励和支持本地龙头骨干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著名科学家、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海外知名企业、跨国公司以及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聚焦纳米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在苏州牵头或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三)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分类分期分档进行扶持。对《措施》发布之后注册新建、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分期分档最高给予1000万元联动支持;对《措施》发布之前已经注册、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结合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连续三年根据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四)对苏州市科技局及各市、区科技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定位。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实施细则》,为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提供政策依据。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二)突出新型研发机构特色。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普遍采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三结合模式,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实现了科研机构体制和机制的全面创新。
(三)鼓励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根据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绩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