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中山市菲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菲龍照明 FEILONG LIGHTI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1
中山市菲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菲龍照明 FEILONG LIGHTI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黄山文广知识产权】凭借全球化视野和本土化服务优势,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申报、监测、维护以及交易服务,积极助推我国创新驱动···

中山市菲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菲龍照明 FEILONG LIGHTI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黄山文广知识产权】凭借全球化视野和本土化服务优势,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申报、监测、维护以及交易服务,积极助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如果您关于国际商标、国际专利、海外公司注册及知识产权相关疑问,联系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申请人因第23897609号“菲龍照明 FEILONG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134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如第11104583号图形商标与第11147456号“弘盛及图”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与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已有广泛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企业生产、销售环境及其产品;企业荣誉;展销活动及相关报道;企业合同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菲龍照明 FEILONG LIGHTING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3897609号“菲龍照明 FEILONG LIGHTIN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9760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3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中山市菲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1101)、照明用发光管(1101)、节日装饰用彩色小灯(1101)、照明器械及装置(1101)、顶灯(1101)、灯罩座(1101)、灯(1101)、照明用放电管(1101)、日光灯管(1101)、照明用提灯(1103)


上一篇:深圳市达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普特 DA PT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Oscar奥斯卡”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