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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评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6
“菜鸟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评审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7155739号【黑龙江喜乐金科技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菜鸟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

“菜鸟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评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7155739号【黑龙江喜乐金科技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菜鸟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2633906号【商业信息; 商业管理咨询;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企业迁移;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商业审计; 自动售货机出租; 寻找赞助;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菜鸟”商标、第14131790A号“菜鸟驿站”商标、第14131839A号“菜鸟驿站及图”商标

第15288118号【商业审计;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企业迁移;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自动售货机出租; 寻找赞助;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点击付费广告; 商业中介服务; 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商业信息; 商业管理咨询; 替他人推销;】“菜鸟云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菜鸟”享有在先商号权,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原申请人基本介绍。

  2、原申请人所获荣誉;

  3、百度搜索结果;

  4、原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及财务支出账单;

  5、新闻发布会财务支出账单、合同及发票;

  6、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7、服务合同、发票及相关新闻报道;

  8、各新闻媒体、电视台、网络媒体、政府官网关于申请人的报道

  9、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无线电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审计;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服务是否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无线电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替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菜鸟君”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菜鸟”,与引证商标二“菜鸟驿站”、引证商标四“菜鸟云栈”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在先获准注册,且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而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据上述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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