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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红豆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7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红豆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0757449号“红豆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7670568号“红豆”商···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红豆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0757449号“红豆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7670568号“红豆”商标、第773615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17493006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682976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注册使用,并且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备极高的知名度,于1997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红豆”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依然试图注册如此近似的“红豆峡”商标,其主观动机不得不令人产生怀疑,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的商标权。申请人对“红豆”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不仅拥有商标权,还有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红豆集团简介、社会贡献、所获部分荣誉;

  2、国家各级领导视察红豆集团的照片;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红豆”、“HODO”中国驰名商标的批复;

  4、“红豆及图”商标许可合同;

  5、“红豆”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情况;

  6、红豆集团2013-2018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7、有关“红豆”的部分知网文章;

  8、有关“红豆”的部分网络新闻报道;

  9、“红豆”十大品牌网截图、报道;

  10、红豆集团2013-2015年销售发票;

  11、红豆集团2008-2017年10年利润表;

  12、红豆集团申请注册的“红豆”系列商标;

  13、“红豆”系列商标维权胜诉信息;

  14、人民网报道、相关政策解读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5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亦有所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文字“红豆峡”为太行山一知名旅游景点,具有特定含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以外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红豆”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分别属于不同的行业,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即便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关联性较弱的服务上一般也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姓名权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具有一定区别,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如果您关于国际商标、国际专利、海外公司注册及知识产权相关疑问,联系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0757449号“红豆峡”商标:申请/注册号:40757449申请日期:2019-09-02国际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商标申请人:山西太行山大峡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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