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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穌 SUSHI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评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18
“穌 SUSHI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评审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对第20063974A号【销售展示架出租; 】“穌 S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

“穌 SUSHI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评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对第20063974A号【销售展示架出租; 】“穌 S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48292号【酒;】“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623562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5534908号【白兰地; 果酒(含酒精); 米酒; 蒸馏酒精饮料; 汽酒; 酒(饮料); 清酒; 含酒精果子饮料; 葡萄酒; 含水果的酒精饮料;】“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10160913号【白兰地; 果酒(含酒精); 含酒精果子饮料; 含水果的酒精饮料; 酒(饮料);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开胃酒; 葡萄酒; 食用酒精; 威士忌酒; 】“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第11228309号【果酒(含酒精);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烈酒(饮料); 酒精饮料原汁; 酒精饮料浓缩汁;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含水果酒精饮料; 黄酒; 食用酒精; 烧酒; 】“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中文部分完全一致,申请人对其在先注册的第8819746“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等系列“蘇”商标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二、“蘇”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恶意复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高度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证明;2、申请人“蘇”系列商标注册证明;3、“蘇”商标持续使用证明;4、“蘇”酒2013-2015销售发票及广告发布情况证明;5、申请人及“蘇”商标所获荣誉证明;6、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8月14日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酒(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2015年6月,商标局曾在行政管理程序中对申请人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的“蘇”商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组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酒、酒(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且争议商标除繁体表现形式的“蘇”字之外还有拉丁字母组合“SUSHI”,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在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蘇”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申请人的“蘇”商标赖以知名的酒(饮料)商品跨类较大,二者所属行业关联性亦弱,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蘇”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亦存在区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亦不致造成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以上由【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评审案例,包含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商标不予受理复审,认真看完之后,相信你一定能或多或少的了解国家商标注册的情况,赶紧来了解下吧。如果您遇到疑难,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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