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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丰化妆品有限公司“老祖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2
东莞市国丰化妆品有限公司“老祖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对第15749115号“老祖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

东莞市国丰化妆品有限公司“老祖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对第15749115号“老祖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老祖宗石磨坊”是申请人名下的知名品牌,以传统石磨工艺为基础,以营养早餐、特色早餐为内容,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受消费者的喜爱。申请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且一直将“老祖宗石磨坊”作为主打品牌,有着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同样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被申请人一定知晓申请人的“老祖宗石磨坊”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516160号“老公公石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73348号“老婆婆石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73423号“老爷爷石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01181号“老家石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910679号“老祖宗石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10678号“老祖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而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恶意注册在与引证商标关联性极强的服务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货物运输结算凭证、机器购销合同;

  2、申请人获奖证明;

  3、图书(原件);

  4、宣传单(原件);

  5、宣传图片;

  6、老祖宗石磨豆浆机使用说明书(原件);

  7、视频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等服务上。2015年10月6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月6日止。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2015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7日止,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注册,2015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7月6日止,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注册,2015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7月6日止,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4年4月2日申请注册,2015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止,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6、引证商标五由黄少群于2010年12月3日申请注册,2012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2年2月6日止,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东莞市石来运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7、引证商标六由黄少群于2010年12月3日申请注册,2011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3日止,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东莞市石来运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老祖宗”与引证商标一“老公公石磨坊”、引证商标二“老婆婆石磨坊”、引证商标三“老爷爷石磨坊”、引证商标四“老家石磨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构成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场所、消费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其中“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老祖宗石磨坊”商标的抢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在第43类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理由实质上仍属于维护申请人私权利的范畴,不属于该条款的内涵范畴。

  关于焦点问题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5749115号“老祖宗”商标:

申请/注册号:15749115 商标申请日期:2014-11-20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5-10-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6-07 专用权期限:2016-01-07至2026-01-06

申请人:东莞市国丰化妆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自助餐厅(4301)、备办宴席(4301)、茶馆(4301)、预订临时住所(4301)、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2)、饭店(4301)、快餐馆(4301)、柜台出租(4302)、餐厅(4301)、餐馆(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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