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分析

“FOX”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05
“FOX”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0400073号“F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自愿放弃“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商···

“FOX”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0400073号“F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自愿放弃“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商标局引证的第9579275号“网邻21fox”商标、第14040657号“98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将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阻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35712号“FOX108”商标、第4111520号“E EHU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委托第三人对引证商标一、三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子公司名称,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票房和获奖情况;网页复印件;中国媒体对申请人及其电影的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一、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成本价格分析;经济预测;市场分析;提供职业信息;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职业介绍;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公共关系;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以下为商标驳回复审案例标的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广告策划; 广告; 商业信息; 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 公共关系; 成本价格分析; 经济预测; 市场分析; 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 提供职业信息; 职业介绍; 商业企业迁移; 会计; 销售展示架出租; 自动售货机出租;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查看详细信息

类似群 3503;3502;3501;3508;3504;3505;3507;3509;

申请/注册号 20400073 申请日期 2016年06月23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福斯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FOX MEDIA LLC

申请人地址(中文)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西比科大街10201号

申请人地址(英文) 10201 WEST PICO BOULEVARD, LOS ANGELES, CALIFORNIA 90035, U.S.A.


上一篇:“奢匠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下一篇:“盛世凯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