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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屯溪区雪凤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03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初6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被告:黄山市屯溪···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0民初6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雪凤烟酒商行。

经营者:Q某某。

原告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屯溪区雪凤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黄山市屯溪区雪凤烟酒商行达成庭外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力

审判员 郑卫东

审判员 黄继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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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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