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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宜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及图”商标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6
宜宾宜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及图”商标撤销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550222号“老板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第550222号“老板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881号决···

宜宾宜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及图”商标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550222号“老板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第550222号“老板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881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宜宾宜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维持复审商标的决定欠缺对证据和事实的充分考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老板酒商标标识方案;

  2、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商标变更、续展、转让证明、商标注册证;

  3、宜宾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委托检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检验报告、抽样单;

  4、深圳阿凡士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作合同、法律文件背书、声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缺乏合理性和关联性,既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03月15日至2017年0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依法进行了公开、合法的使用,也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未使用的原因是合理原因。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市余杭酒厂于1990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1年4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经核准,该商标多次发生转让,2017年5月6日,该商标转让予宜宾宜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1年4月2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情人提交的证据1和2均非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为产品接受检验方面证据,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经实际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进行了实际的销售,且有的未显示复审商标,有的显示的是其他商标,故不能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4仅有合同等法律文书单据,没有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综上,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酒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已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550222号“老板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50222 商标申请日期:1990-05-08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1991-01-30 注册公告日期:1991-04-30 专用权期限:2011-04-30至2021-04-29

申请人:宜宾宜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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