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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56979号“MADRIX”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60856979号“MADRIX”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56979号“MADR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530号···

第60856979号“MADRIX”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56979号“MADR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530号“MATRIX”商标、第3719982号“MATRIX”商标、第7514733号“MATRIX”商标、国际注册第1039054号“MATRIX”商标、第9411409号“MATRIX”商标、第11288854号“MATRIX CONTROLS”商标、第14357206号“MATRIX”商标、第34750216号“MATRIX INTERACTIVE”商标、第34764618号“MATRIX INTERACTIVE”商标、第57332869号“MATRIX”商标、第59708108号“MATRIX 矩阵科技”商标、第60083605号“MATRIX”商标、第60335753号“MATRIX FACTORY”商标、第36331931号“MATRIX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商标都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下,故恳请贵局待系列引证商标权利确定以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十一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等待评审应诉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十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四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十四相混淆。此外,鉴于引证商标十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准备文件;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3、商标递交申请。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有疑问,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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