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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209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第603209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09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第603209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09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1946号“元能及图”商标、第47213480号“银鹄及图”商标、第44429175号图形商标、第12298991号“CQXY及图”商标、第9531079号“金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清单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图元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的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混淆。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的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商标注册程序: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2、准备文件;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3、商标递交申请。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有疑问,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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