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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冠军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鳄”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3
泉州市冠军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鳄”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4226450号“简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

泉州市冠军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鳄”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4226450号“简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鳄鱼恤”、“CROCODILE”、“鳄鱼图形”等商标是中国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也是在中国已经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的“鳄鱼恤”、“CROCODILE”、“鳄鱼图形”商标是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的驰名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目的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其服装服饰经营者的身份在商标领域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事实,这完全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完全是企图抢先注册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众影响力商标的不正当行为。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3799119号、第3800564号“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第6770265号、第246896号、第246870号“鳄鱼恤”商标、第905474号“鳄鱼仔”商标、第5752512号“鳄鱼运动”商标、第1009527号“帝鳄”商标、第6444485号“鳄宝宝”商标、第4937066号“CROCODILE”商标、第5402358号“SPORT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第6770261号、第246898号、第246872号“CROCOD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获奖证明;申请人为消除商标侵权所做的报刊介绍及公司声明等;申请人在中国香港、内地及境外专卖店清单及对应照片;申请人产品的时装发布会照片;广告资料复印件;在先商标资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构成复制摹仿或翻译引证商标的情形,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首创,并授权给第三方使用,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起到区分产源的作用。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转让公证文件等资料;加工合同;销售发票;检测报告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资料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豹王集团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5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5月6日。

  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3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20日初步审定后,于2015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3年11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月20日初步审定后,于2015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08年6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20日初步审定后,于2015年9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1985年4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86年3月30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衬衫”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1985年4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86年3月30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鞋”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六由申请人于1995年3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七由申请人于2006年11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4月27日初步审定后,于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八由申请人于1995年11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已转让至中非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鉴于申请人并非该商标的权利人,亦无证据证明其为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不具有引证该商标来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主体资格。

  引证商标九由申请人于2007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十由申请人于2005年10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27日初步审定后,于2017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十一由申请人于2006年6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局经审查,予以驳回。现该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中。

  引证商标十二由申请人于2008年6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归于无效。

  引证商标十三由申请人于1985年4月11日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86年3月30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衬衫”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十四由申请人于1985年4月11日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86年3月30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鞋”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十三、十四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简鳄”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文“鳄鱼恤”、引证商标六“鳄鱼仔”、引证商标七“鳄鱼运动”、引证商标九“鳄宝宝”、引证商标十“CROCODILE”、引证商标十一“SPORT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引证商标十三、十四“CROCODILE”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十三、十四存在区别,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上述引证商标的复制、翻译、摹仿,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首先,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与“简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仅涉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特定民事权益,不构成上述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4226450号“简鳄”商标

申请/注册号:14226450 商标申请日期:2014-03-2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5-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5-05-07 专用权期限:2015-05-07至2025-05-06

申请人:泉州市冠军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1)、成品衣(2501)、裤子(2501)、服装(2502)、服装(2503)、服装(2504)、服装(2505)、鞋(2507)、帽(2508)、袜(2509)、手套(服装)(2510)、围巾(2511)、领带(2511)、皮带(服饰用)(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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