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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尔鲍尔科技有限公司“UM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6
穆尔鲍尔科技有限公司“UM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8日对第41979933号“UM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187580号“DMG”···

穆尔鲍尔科技有限公司“UM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8日对第41979933号“UM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187580号“DMG”商标、国际注册第808517号“DMG”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申请人及其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者,故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性和傍名牌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

  2.申请人“DMG”商标信息;

  3.“DMG”商标使用情况;

  4.“DMG”产品信息、宣传使用证据;

  5.类似商标裁定;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7.“DMG”销售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差别显著。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67期(2021年11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等商品,第5类火泥密封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电疗器械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达到高度近似。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1979933号“UM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41979933 商标申请日期:2019-10-30 国际分类:10类 医疗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2020-05-27 注册公告日期:2021-11-14 专用权期限:2020-08-28至2030-08-27

申请人:唐山市佑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疗器械和仪器(1001)、牙科设备和仪器(1002)、电疗器械(1003)、医用手套(1004)、奶瓶(1005)、避孕套(1006)、假肢(1007)、腹带(1008)、羊肠线(1009)、医用诊断设备(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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