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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67143号“安4S氏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2
第8767143号“安4S氏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长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8767143号“安4S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794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9日向国家···

第8767143号“安4S氏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长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67143号“安4S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794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4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个体经营户,一直在所核定商品上正常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了关于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电子日程表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与被许可人玉田县君达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或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8767143号“安4S氏及图”商标:

安4S氏 

申请/注册号:8767143 商标申请日期:2010-10-22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1-08-06 注册公告日期:2011-11-07 专用权期限:2011-11-07至2021-11-06

申请人:刘占军

商品/服务项目:车辆用导航仪器(0907)、电子日程表(0902)、车辆用收音机(0908)、车辆轮胎低压自动显示器(0910)、电子防盗装置(0920)、车辆用蓄电池(0922)、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0906)、灭火器(0916)、汽车用雪茄烟点火器(0924)、计算机器(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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