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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鲁鑫食品有限公司“豆中宝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5
招远市鲁鑫食品有限公司“豆中宝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6日对第18400914号“豆中宝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

招远市鲁鑫食品有限公司“豆中宝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6日对第18400914号“豆中宝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76978号“豆中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65584号“豆中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80198号“豆申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80199号“豆乐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豆中宝”为申请人商号,申请人商号经过长期的经营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明显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标识的抢注,更是对申请人公司商号的模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与摹仿,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将会对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豆中宝”商标所获荣誉;

  2、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

  3、销售发票、加工合同、销售合同、订购合同等;

  4、商品照片、产品质检报告;

  5、产品授权使用协议;

  6、相关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干蔬菜、熟制豆、腐竹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酱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蔬菜、熟制豆、腐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酱油、调味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制作原料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以该商号在类似相关商品上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商号在中国在干蔬菜、腐竹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豆中宝”作为商标已在干蔬菜等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即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故本案中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8400914号“豆中宝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8400914 商标申请日期:2015-11-20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9-27 注册公告日期:2016-12-28 专用权期限:2016-12-28至2026-12-27

申请人:招远市鲁鑫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腌制蔬菜(2905)、干蔬菜(2905)、加工过的种子(2911)、熟制豆(2911)、腐竹(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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