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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奇教育集团“TutorABC ENGLISH@NYTIME,ANYWHE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5
麦奇教育集团“TutorABC ENGLISH@NYTIME,ANYWHE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5日对第6498605号“TutorABC ENGLISH@NYTIME,ANYWHE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

麦奇教育集团“TutorABC ENGLISH@NYTIME,ANYWHE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5日对第6498605号“TutorABC ENGLISH@NYTIME,ANYWHE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tutor”为广大中国消费者所熟知,译为“教授、辅导、指导”,“ABC”一般指代简单英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性;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TutorABC”相关翻译资料、类似商标案例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本身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特定消费对象和内容特点;三、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产生误认,也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联合使用声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被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3、被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4、被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5、会员入会合同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麦奇数位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培训、教学、录像带编辑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商标仅由指定使用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字母“TutorABC ENGLISH@NYTIME,ANYWHERE”与图形组合而成,整体使用在书籍出版、培训、教学、录像带编辑等服务上并非直接说明或描述服务的内容、质量、方式、目的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如前所述,争议商标由字母“TutorABC ENGLISH@NYTIME,ANYWHERE”与图形组合而成,整体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由字母“TutorABC ENGLISH@NYTIME,ANYWHERE”与图形组合而成,其如上所述并非与服务质量、产地等相关的词汇。同时,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带有欺骗性,且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目的等产生误认。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6498605号“TutorABC ENGLISH@NYTIME,ANYWHER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498605 商标申请日期:2008-01-08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4-01-13 注册公告日期:2014-04-14 专用权期限:2014-04-14至2024-04-13

申请人:麦奇教育集团

商品/服务项目:才艺补习班(4101)、代办或安排教学活动(4101)、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410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教育信息咨询服务(4101)、电脑补习班(4101)、各种书刊、杂志、文献的查询(4104)、教育信息(4101)、教育考核(4101)、翻译(4105)、通过在线计算机网络提供包含报纸、杂志、照片、图片的电子图书馆服务(4103)、学校(教育)(4101)、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4104)、娱乐信息(4105)、各种书刊、杂志、文献的订阅(图书馆服务)(4103)、影片、录影片、碟影片的制作和发行(4105)、录像带编辑(4105)、娱乐信息(消遣)(4105)、教育(4101)、函授课程(4101)、实际培训(示范)(4101)、寄宿学校(4101)、配字幕(4105)、讲课(4101)、培训(4101)、教学(4101)、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4104)、图书出版(4104)、语文补习班(4101)、各种书刊、杂志、文献的发行(4104)、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影片、碟影片、伴唱带的制作和发行(4105)、唱片、录音带、伴唱带的制作和发行(4105)、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5)、知识或技艺方面之传授(教育培训)(4101)、各种书刊、杂志、文献的出版(4104)、出借书籍的图书馆(4103)、举办各种讲座(4102)、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发行(4105)、电子桌面排版(4104)、书籍出版(4104)、文娱活动(410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4105)、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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