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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图斯科技有限公司“LITEPANEL”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21
深圳市富图斯科技有限公司“LITEPANEL”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0506218号“LITEPAN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深圳市富图斯科技有限公司“LITEPANEL”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31日对第10506218号“LITEPAN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065087号“LITEPANE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LITEPANELS”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系对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亦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其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提交):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4、申请人企业介绍资料等;

  5、有关申请人产品英文宣传资料;

  6、有关申请人产品排名网页及宣传资料;

  7、申请人参加展会合同书及图片资料;

  8、申请人产品参与中央电视台、湖南广播电视台等企业投标等资料;

  9、申请人产品于2010年-2011年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情况资料;

  10、申请人商标在美国等地区的注册信息资料;

  11、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资料;

  1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闪光信号灯;信号灯;麦克风;照相器材架等商品上,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对其做出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刊登于2015年7月7日第1462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影和电视工业用照明设备;电照明设备用携带式仪器箱;用于电照明设备的旋转臂等商品上,现在商标专用期限内。

  3、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在第9类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第10506991号“OPTEKA” 商标、第18616669号“KIORA” 商标、第10506165号“PROMASTER” 商标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即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但使用在上述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致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9中足以证明申请人摄影器材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大量的销售,并且可以证明通过参加相类似享受领域的展会形式申请人摄影器材商品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广泛的推广,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及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摄影器材商品上已经使用“LITEPANELS”商标,并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被申请人亦有接触并了解申请人商品的可能,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性较强的“LITEPANELS”商标在字母构成等方面行进,且指定使用的闪光信号灯;信号灯;麦克风;照相器材架;闪光灯(摄影);摄影器具包;光学镜头;放大镜(光学);电池;闪光灯泡(摄影)商品亦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第三,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还先后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0506991号“OPTEKA” 商标、第18616669号“KIORA” 商标、第10506165号“PROMASTER” 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0506218号“LITEPANEL”商标:

申请/注册号:10506218 商标申请日期:2012-02-20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3-01-13 注册公告日期:2015-07-07 专用权期限:2013-04-14至2023-04-13

申请人:深圳市富图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闪光灯泡(摄影)(0909)、电池(0922)、闪光信号灯(0906)、照相器材架(0909)、摄影器具包(0909)、光学镜头(0911)、放大镜(光学)(0911)、信号灯(0906)、麦克风(0908)、闪光灯(摄影)(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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