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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竹”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21
“川竹”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4日对第16203829号“川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

“川竹”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4日对第16203829号“川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2495号“绵竹牌”商标、第8214376号“绵竹”商标、第266616号“桂竹”商标、第13691919号“桂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产地、原料等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其行为难属合理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分为光盘资料):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等资料;

  2、德阳市瑙米商标事务所备案信息、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相关商标转让报道信息资料;

  3、申请人商标相关行政裁定书资料;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川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案件与本无关。综上,请求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对其做出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刊登于2017年8月7日第1562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现均在商标专用期限内。

  3、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达1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6779899号“汉啤商标、第16813800号“勃朗峰”商标、第11276572号“川粮液”商标、第11233928号“川糧”商标、第15716777号“凤雏” 商标等,且部分商标已被商评委裁决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川竹”与引证商标一、二“绵竹”、引证商标三、四“桂竹”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还先后在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达1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6779899号“汉啤商标、第16813800号“勃朗峰”商标、第11276572号“川粮液”商标、第11233928号“川糧”商标、第15716777号“凤雏” 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部分已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因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知名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其注册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第三,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203829号“川竹”商标:‘’

申请/注册号:16203829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21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07 专用权期限:2016-03-21至2026-03-20

申请人:张燕惠 

商品/服务项目:烧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米酒(3301)、蒸馏饮料(3301)、果酒(含酒精)(3301)、食用酒精(3301)、黄酒(3301)、白酒(3301)、利口酒(3301)、烈酒(饮料)(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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