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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一、案情介绍第3007166号“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2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1月28日至 2022年···

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介绍

第3007166号“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2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1月28日至 2022年11月27日。

2021年5月8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举报,投诉人在当事人南陵县蒲桥林峰超市以540元价格购进口子窖白酒6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口子窖酒的合法证明。上述白酒经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瓶,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充分考虑投诉人诉求,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双方诉累。经执法人员多次的电话调解,当事人亦积极配合调解工作,最终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共识,当事人退还投诉人货款540元并予以赔偿460元,共1000元。投诉人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知识产权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行政处理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南陵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宣传教育,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通过行政调解方式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避免了投诉人通过司法救济方式解决纠纷,降低了投诉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发挥了行政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中的制度优势,节约了社会司法资源,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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