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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古秦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2-04
陕西金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古秦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8日对第16794770号“古秦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

陕西金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古秦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8日对第16794770号“古秦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2846号“古井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45126号“古井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4523号“古井贡酒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介绍资料及其获奖资料;

  2、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宣传资料;

  3、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4、申请人经营指标及纳税证明;

  5、申请人“古井”、“古井贡”知名度认定资料;

  6、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受保护记录;

  7、相关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4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9月14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食用酒精;烧酒;开胃酒;葡萄酒”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酒”等商品上,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争议商标“古秦贡”与引证商标一“古井贡及图”、引证商标二“古井贡”、引证商标三“古井贡酒及图(指定颜色)”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酒(饮料);葡萄酒;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商品证明其“古井贡”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古秦贡”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故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794770号“古秦贡”商标:

古秦贡   

申请/注册号:16794770 商标申请日期:2015-04-24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14 专用权期限:2016-06-21至2026-06-20

申请人:陕西金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苹果酒(3301)、食用酒精(3301)、葡萄酒(3301)、白兰地(3301)、开胃酒(3301)、烧酒(3301)、鸡尾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果酒(含酒精)(3301)、白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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